主要措施如下:
一、将原属外贸部的珠宝制品、贵金属及其制品、宝石及其制品等特种商品进出口许可证颁发权限划归政府内阁直辖。
二、取消原属国家投资委的评估鉴定单笔少于10万美元进口合同的权限。
三、如单笔多于10万美元的进口合同签订基于履行公开招标,在评标时已对标书条款进行过评审的,则不需再进行评估鉴定。
四、保留外贸部登记注册执行政府决议或国家间协议的出口合同的权限。
五、保留外贸部登记注册限制出口名单所列特种商品、原材料出口合同的权限。
六、出口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人欠款自货物发运之日起120天(之前为60—90天)内未能偿还的,被视为债务逾期。
七、除果蔬产品和特定原材料外,其他货物、劳务、服务出口在开设信用证、取得银行担保、办理出口保险的情况下,可免于支付预付款。
八、为促进边境贸易发展,自2017年12月1日起,除特定原材料外,其他货物、劳务、服务出口在100%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可免于签署出口合同。
来源:商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