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强劲的经济、熟练且具有多种语言能力的劳动力、颇具竞争性的税收结构及稳定的政治环境,使其成为理想的外国投资区域。澳大利亚还具有相对低廉的开办费用、通往亚太地区的便利、充满活力的财务服务部门、并处于接近美国商务结束和欧洲贸易开始的时间区。
作为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成员中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澳大利亚既有诸如资源,采矿及农业等主体产业,又有快速增长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技术、旅游及教育等次级产业。多年来澳大利亚与日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中国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已建立了双边贸易关系,并且是数个自由贸易协议的参与国之一,特别是与美国、泰国、新西兰及新加坡之间引人注目的自由贸易关系。
澳大利亚欢迎外国投资,并特别寻求可增加就业或引进新技术的投资。澳大利亚有温和的气候、休闲的生活方式、高质量的居住条件和完善的商务环境,这吸引了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将其区域性总部设在了澳大利亚。
一、在澳大利亚成立的公司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法人地位),独立于公司股东。公司代表其股东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可以持有财产并以公司的名义参与诉讼。股东的责任一般仅限于他们所持股份中未支付的金额。 公司的管理和控制权归属股东任命的董事会。按照所得税法,公司必须指定一名公共官员(“public officer”)。该公共官员对所有该公司关于所得税的各项事务负责。此负责人要承担该公司因任何过错受到的同样的处罚,但对公司税的缴纳不负责任。税务专员可免除公司任命公共官员的责任。
公司的组建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至今最普遍的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即私营有限公司(在许多其他国家也称为“私有公司”)或是公共公司。私营有限公司必须至少有一位股东,但不得多于50位非雇员股东,且不能向公众募集资金。公共公司没有股东人数的限制,并且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公共公司必须至少有三名董事,其中两名应通常在澳大利亚居住。公共公司可以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挂牌,同时必须遵守ASX上市规则。
与公共公司相比,对于私营有限公司的监管相对较为宽松,其报告义务也相对较轻。这种较为宽松的监管模式体现在对于以下几方面的监管和限制,即董事会议、董事任命、资格及罢免、为董事及其关联方提供经济利益、股份配发以及年度报告的内容。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私营有限公司可再划分为“小型”公司和“大型”公司。与小型私营有限公司相比,大型私营有限公司一般承担较重的报告义务。如果私营有限公司(连同其受控公司)满足以下标准中任两项,根据《公司法》该公司则为大型控股有限公司:
·本财政年度综合总营业收入不低于2500万澳元;
·本财政年度末综合总资产不低于1250万澳元;
·在本财政年度末拥有不低于50名雇员。
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名称结尾处必须增加“有限”或“Ltd”一词(以表明其股东的有限责任),而私营有限公司名称倒数第二词必须是或“Pty”,此外,所有公司在它们所有的公开文件上必须标明它们的澳大利亚公司注册号(Australian Company Number(“ACN”))或澳大利亚商业注册号(Australian Business Number (“ABN”) )。
澳大利亚税务居民公司须就其澳大利亚境内外的收入和所得,在扣除许可的减免后缴纳税款。反之,澳大利亚非税务居民公司通常只须就其在澳大利亚取得的收入、或处置与澳大利亚有必然联系的资产所获得的收入纳税。
公司集团不作为一个集团监管,而是按独立的各个公司对待。但出于所得税的目的,一些公司集团可能会被视为一个单一实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