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风险、机遇及投资趋势
关键风险因素:
投资项目面临各项审查。中企赴加投资可能会面临《加拿大投资法》(ICA)下的外商投资审查以及《竞争法》下的反垄断审查。此外,加拿大对可能“危害其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实行国家安全审查。大型资源项目还面临严苛的环保审查。加拿大保守党政府自2006年上台以来再三修订《加拿大投资法》,加大了外国企业在加的并购难度。
国际能源价格波动风险。作为一个以能源为基础的经济体,加拿大极易受到油气价格波动的影响。经合组织对加拿大2015年的增长预测已经由最初的2.6%下调至2.2%。最重要的是,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导致加拿大自然资源领域的投资在较长时间周期内得不到理想回报。
汇率波动风险。作为外贸高度依赖性国家,国际汇率波动对加拿大经济和外贸影响显著。美元兑加元走强时。加拿大对美国、中国以及其他货币与美元挂钩国家的出口会有所增长。人民币升值时,中国对加拿大出口,特别是劳动密集型制造类产品的出口将下滑。但人民币升值,对中企投资加拿大则是利好因素。
劳动力储备不足。加拿大能源领域技术工人的短缺,使得新投资项目很难在当地招到足够的合适员工。同时,企业对有限劳动力资源的争抢,使得该行业员工的流动性远大于其他行业。外国投资者往往需要引入外籍劳工。2013年12月31日开始实施的外籍劳工法,对企业雇佣外籍员工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无形中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
项目审批风险。中企赴加投资还需注意加拿大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上级政府不能随意向下级政府施压,省级政府可以对联邦政府的决定提出异议。另外,加拿大审批机构过多,联邦政府、省政府或者地方政府都能影响项目获批的时限和难度。投资者还要注意加拿大选举政治的影响。
投资机遇及趋势:
各种利好加速双边合作。2015年是中加建交45周年;双方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2015年3月23日,北美首个离岸人民币清算中心于在多伦多揭牌成立。同月,中加还就互发有效期最长为10年的签证达成了一致。中加签证互惠安排的达成,将进一步为双方的经贸合作和人文交流提供便利。伴随着种种利好因素,中加间经贸合作将呈现多元化、立体化、综合化趋势。
中加投资保护协定。2014年10月1日,《中加双边投资保护协定》(FIPA)生效,这是中国迄今为止缔结的内容最广泛的一个双边投资协定,有效期长达15年。协议规定中国投资者在加拿大享有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另外,该协议项下,加拿大在待遇最低标准、透明度、履行要求、转让、征用以及争议解决方面负有实质性义务,这会比协定生效之前更大程度保障中国投资者在加拿大的权益。
借力加拿大,撬动北美和欧盟市场。位于安大略和魁北克省的加拿大工业中心,比亚特兰大和洛利等美国生产重镇更接近纽约、波士顿、芝加哥等市场。不少北美企业已经将加拿大与美国的生产链整合在一起。中国企业在加设立公司,不仅可以学习当地先进的管理运营模式,还可依托加拿大和美国、欧盟等国家的双边自贸协定,开拓北美和欧盟市场。
四、中国在加拿大的投资
中加双方的经济发展互补性极强,经贸合作快速发展。如今,中国已经成为加拿大最大的海外投资来源国。据相关数据统计,仅2009年至2013年,中国在加拿大的投资总价值达520亿美元,其中450亿是投入加拿大能源领域。
中企赴加投资并购经典案例:
中海油收购尼克森。中海油151亿美元收购加拿大尼克森,是近几年来石油收购案中的最高值,是中国企业迄今为止最有影响力的海外并购之一。中海油通过此次收购直接获取海外资源,实现海外快速扩张。但风险也同时存在:中海油如何消化并购之后带来的巨额债务,如何避免海外投资带来的经营风险,如何实现收购资产的保值升值,如何更好地磨合收购后带来的经营管理、文化冲突,这些问题都值得关注。
波鸿实业并购威斯卡特工业公司。波鸿实业有限公司2012年以2.45亿美元收购加拿大威斯卡特工业公司,成就了中加较大的工业企业并购事件之一。中加这两家企业在产品、经营和服务理念上高度互补,实现了并购共赢。对于威斯卡特,不但其2000名员工没有失业,而且其产品可以更好地打入中国市场。对于波鸿,收购有力配合了其发展“铸造及机械加工”的公司战略。另外,收购成功使其获得了威斯卡特的技术研发中心和知识产权。此类领先技术和品牌型的海外收购是中国企业赴加拿大投资新动向。
华为加拿大研发中心成功运营。2010年5月,中国电信业巨擎——华为公司下属的加拿大华为科技公司,在渥太华近郊卡娜塔设立了一个研发中心,这是华为全球20个研发中心之一。当前,中国最优秀的跨国公司正积极转型为全球资源整合型企业,其全球资源整合能力将成为企业参与全球化竞争的核心资本与商业能力。跨国投资的重点不在“投资”,而在于“跨越”——跨越文化;跨越传统;跨越自我。华为此番投资行为,凸显了这些特征。
五、在加拿大进行贸易和投资概览
外国投资限制。外国投资者在加拿大进行投资活动受到《加拿大投资法》(Investment Canada Act,简称“ICA”)的监管。ICA适用范围广泛,可以监管外国投资者在加拿大几乎所有领域的投资。ICA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交收购计划以供审查。2015年4月24日,《加拿大投资规则》及《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条例》的修正案正式生效,这两项法规扩大了ICA规定涉及国家安全的审查范围。
政府采购制度。加拿大公共工程和政府服务部(PWGSC)是加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采购合同的定制、招标、评估以及调解争端等事宜。加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在采购权力分配上各自为政。就联邦层面的政府采购而言,除货物部分的采购主要由PWGSC负责外,其余所有政府采购几乎授权各政府部门和机构自行负责。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CITT)负责解决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WTO政府采购协定项下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纠纷。该法庭做出的裁决效力相当于高等法院。
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加拿大联邦竞争法案(CompetitionAct)覆盖了大多数商业行为,同时通过施加刑事和民事责任来监管违反市场竞争的商业活动。加拿大竞争局有权在交易完成后一年内的任何时间对一项并购提出质疑,除非对该交易已提前颁发预先裁决证书(Advance Ruling Certificate)且客观事实并无重大变化。若一项合并购严重影响市场秩序,法庭有权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禁止一项拟议的并购,或者在并购完成后强制停止其全部或部分商业活动。竞争局根据竞争法案中规定的实质性标准来决定是否将一个并购案件提交到法庭。法庭在审理时同样适用该标准。
文章来源:中国贸促会